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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向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支付侵权款项。
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主要研发和销售骆驼奶系列产品,包括“羊妈妈”骆驼奶系列产品。该公司拥有在第29类“奶粉”、第30类“奶片”、第35类“替他人推销商品和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上的“羊妈妈”商标权。
自2021年起,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克拉玛依市开设实体店铺销售驼奶粉等商品,并突出使用“羊妈妈”作为店铺招牌。此外,其在抖音账号名称、抖音店铺、微信朋友圈店铺等平台中大量突出使用“羊妈妈”标识,以及在电商平台销售页面等媒体上为其销售的驼奶粉等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开设名称为“羊妈妈新疆驼奶粉专卖店No.1”等店铺。
经克拉玛依区法院查明,被告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经营奶制品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实体店铺的招牌、抖音账号名称及认证信息、抖音店铺名称等处突出显示。此行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克拉玛依某奶粉店使用“羊妈妈”作为其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在原告内蒙古某公司的“羊妈妈”商标和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告不避让反而使用与原告权利商标和企业字号相同的“羊妈妈”。此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该案的调解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克拉玛依某奶粉店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澄清声明,并向原告内蒙古某公司支付侵权款项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