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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随着庄严的法槌声响起,泉州某广告有限公司与泉州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侵权纠纷迎来了终结。该案围绕着注册商标“半城烟火半城仙”的权益问题展开。广告公司主张其对该商标拥有合法权益,而餐饮公司被指控在抖音平台上使用该商标进行商业活动,侵犯了广告公司的权益。
一审法院曾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广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6000元。然而,广告公司不服这一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餐饮公司赔偿更高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
在昨日的庭审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在注册该商标时正值泉州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之际,作为本地企业,理应了解“半城烟火半城仙”作为泉州城市形象的广泛社会影响力。广告公司却仍然申请注册该商标,并试图借此牟利,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尽管涉案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准注册,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广告公司取得商标注册的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广告公司依据这一不当权利向他人主张权益,构成了权利滥用。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