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正宗“破店”?

阅读:156 2023-12-12 09:59:35 来源:标鹤网 作者:标鹤网

"破店"是福州许多人所熟知的招牌,然而,这个招牌最近却引起了一些争议。最近,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其中持有人张某将使用"破店"招牌的"依珠破店"告上了法庭。

谁是真正的"破店"?

如果已经注册并使用了"破店"商标,那么其他的都是仿冒和假冒商标吗?张某声称,他拥有的商标在2009年和2016年获得了核准注册,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人脉进行推广和长期宣传,使得这个商标在市场上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依珠破店"在其店招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这侵犯了他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给他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依珠破店"立即停止侵犯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他20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然而,"依珠破店"的经营者黄某辩称,在他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之前,张某并没有注册这个商标。从2008年之前由他母亲黄某某经营的"蹄膀破店",到现在的"依珠破店",他在餐饮服务中使用"破店"作为店铺招牌已经有很多年了。他认为自己对这个商标的使用是有在先使用权的,而且他使用的商标与张某的商标有明显的区别,没有侵犯到张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没有给张某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他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案涉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福州市朱紫坊已经存在多家名为"破店"的店铺。"依珠破店"的经营者黄某的母亲黄某某在2008年期间已经向街道请求帮助,并得到街道工作人员的批示盖章,这可以证明被告在案涉商标申请日前就已经使用"破店"、"蹄膀破店"等标识。此外,黄某母子在搬离朱紫坊46号后,先后开设了小吃店和"依珠破店"。因此,张某主张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在搬离朱紫坊46号后仍旧使用含有"破店"文字作为店招标识,并使用"朱紫坊46号蹄膀破店"描述其历史渊源,这是具有商业合理性的,而且并没有扩大使用范围。虽然张某是涉案商标的持有人,但是他也应该对历史形成的标识共存局面给予适当的容忍。"依珠破店"的经营者也应该尊重合法取得的权利,将来不可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鼓楼法院的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在先使用制度,旨在平衡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的利益,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对抗商标侵权指控的抗辩权,这有利于合理保护餐饮行业老字号商标、维护地方特色餐饮产业、守护地方特色餐饮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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