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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的近似混淆是指两个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非常相似,导致相关公众难以区分,从而产生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近似性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商标的构成要素、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
二、认定商标近似的主要情形包括: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的情况。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仅凭其模糊记忆去选购,不会将商标并列在一起进行比较,通常是在没有看到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又或多或少记得该商标的情况下,在商店里看到了侵权商标,将使用侵权商标的商品误认为实际想买的真品。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具有一般记忆力的普通消费者情况,以及使其怀疑其所面对的商标是否为他所知道的商标。
四、认定涉案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首先要对二者的相似程度进行比对。比对的内容包括二者的文字、图形等全部构成要素,尤其要注意的是二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图形的构图及颜色等。同时,还要对涉案标识与权利商标的整体结构以及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进行比对。
五、在对商标构成要素进行比对时,既要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其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当涉及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时,需要考虑请求保护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知名度越高的商标,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法律保护范围也就越宽。
六、在认定商标近似混淆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造成实际混淆的后果。如果行为人有明显的混淆故意,并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市场的实际混淆已经发生,此时一般应认定构成近似混淆。